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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技师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办法

莱技师党〔2018〕10号 
 
莱芜技师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莱芜技师学院作出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学院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学院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师生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学院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委决定相结合,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保护师生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专题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第六条  党委书记、院长代表学院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书记、副院长协助书记院长决策。
第七条  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副书记、副院长对一般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采取专题会集体研究等形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院领导通报。
第二章    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 党委书记、院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 副书记、副院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 处室系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分管副书记、副院长审核,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 教师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由有关处室系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副院长审核,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指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经院长批准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拟定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者部门的意见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
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拟订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依据失真或者过时的信息;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视情况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事项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公布重大决策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日。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视情况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在提交会议讨论5日前,将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起草说明以及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意见等材料交学院办公室。所需材料不齐备的,不预审查。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項。
十六条  提交学院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并视情况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家论证意见;
(二)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三)会议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分管院长领导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院长发表意见;
(六)党委书记发表意见。
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院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半年的,方案自动废止;作出修改和再次讨论决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予实施。
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以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院长意见、决定;
(七)书记意见、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重大决策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布重大事项决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报上级部门的,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工作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院纪委、院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和工作部署,釆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并考核赋分,确保决策的正确执行;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督办情况。
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因不可抗力或者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院纪委、院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院办公室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决定。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决策方案违法违规的;
(四)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事项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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